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一次退查,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2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安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份将自家生长在**村北河地杨树卖给他人并采伐,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采伐数量为103株,采伐林木蓄积为11.0892立方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案涉案地块说明材料:“经比对,该地块不在林地保护范围内。新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林木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相关部门目前没有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林木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相关部门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故安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认定安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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