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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6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6********,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小学文化,家住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义乌市**镇**等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涉案价值人民币5034.46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面,窃得草方牌牙膏4盒(价值人民币180元)、盈寇牌洗发露一瓶(价值人民币158元),鲁花花生油1瓶(价值人民币33元),卡其色被套2套(价值人民币44元)、黑色打底裤3条(价值人民币54元);

2、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面,窃得双鹿电池8件(价值人民币110.4元)、颜霜百雀羚3瓶(价值人民币324元)、精华百雀羚1瓶(价值人民币218元),普拉达牌床单1套(价值人民币76.9元);

3、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面,窃得偷了3米卷尺3个(价值人民币15元),可心牌牙膏2盒(价值人民币56元),卡诗羚牌毛巾1条(价值人民币20元);

4、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窃得5米卷尺6个(价值人民币42元),格蕾卫生巾卫生巾2包(价值人民币30元);

5、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里面,窃得货郎先生牌锁9把(价值人民币108元),去污泥2块(价值人民币60元),货郎先生牌充电宝1个(价值人民币89.9元)、APOLOK牌耳机耳机1个(价值人民币45元),驾驶证壳2个(价值人民币44元),去除剂1个(价值人民币26元);

6、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窃得迪菲娜洗发露沐浴露6瓶(价值人民币588元)、阿道夫洗发露沐浴露6瓶(价值人民币888元)、霸王洗发露1瓶(价值人民币128元),滋源洗发露1瓶(价值人民币128元)、阿姿玛茶杯2个(价值人民币96元);

7、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面,窃得雨伞4把(价值人民币300元);

8、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面,窃得龙井茶1盒(价值人民币56元)、碧螺春一盒(价值人民币56元),粉色内裤3条(价值人民币21元)、圣杰蕾诗胸罩4个(价值人民币192元)、纤维丝袜4捆(价值人民币40元);

9、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面,窃得乌牛早茶1包(价值人民币340元),碧螺春2包(价值人民币66元),紧肤精华百雀羚一瓶(价值人民币238元),眼部精华百雀羚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

10、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期间至义乌市**超市里面,窃得偷了金骏眉的茶叶一包(价值人民币75.26元)。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赃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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