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大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天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超市门口,发现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在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代某某,代某某对安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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