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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盗窃案)_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6********,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肃南县**镇**家属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使用手机玩彩票游戏时,因需进行游戏充值,安某某看到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在一旁放置,遂趁其不备,使用赵某某的手机通过扫描彩票游戏管理员发送的收款码进行支付,两次共计支付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秘密窃取的财物系家庭成员所有,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安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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