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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盗窃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农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诸城市**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从诸城市步行至莒县东莞镇镇驻地时,因步行劳累想找地方休息,遂在镇驻地东西街道上逐车拉车门,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未上门锁的鲁L*****重型自卸货车驾驶车门拉开并上车休息,在驾驶室休息过程中,安某某发现车钥匙插在车辆打火器上,遂启动车辆将车开走,后安某某行驶至孟双线东莞镇田王庄段时被限高杆拦住,安某某停车后在车上睡觉,于当日上午7时许被东莞派出所抓获。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价格为人民币二十一万九千元。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应系使用盗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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