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20年5月8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北京**有限公司后厨内,窃取该公司Balmuda烤箱(价值人民币2240元)一台。后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将被盗物品退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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