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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20〕Z12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1********,彝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利用其与被害人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便利条件,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使用周某某的手机,通过发送QQ红包的方式,陆续分44笔将被害人周某某绑定在QQ的银行卡中的8800元转至自己的QQ中。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安某某的家属已将8800元赔偿给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基于其与安某某的男女朋友关系及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表示愿意谅解安某某,现两人已结为夫妻。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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