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职务侵占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11月份担任****公司沈丘分部会计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司货款285487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故意恶性较小;另安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