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11月份担任****公司沈丘分部会计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司货款285487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故意恶性较小;另安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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