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37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瓦房店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刚,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安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20日左右一天,安某某以帮助张某某卖房子名义,将张某某位于瓦房店市**小区**号楼的房子顶给王某某来偿还其所欠债务,后安某某未按实际约定将房款30万现金及十五万的速腾轿车、5万元的涂料交付张某某,张某某半年之内多次催安某某还钱,安某某均躲避不见或以相关借口拖欠不还,经估价,张某某被骗的房子价值49.1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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