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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通过快手APP上传可以代练王者荣耀的视频,被害人刘某某观到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其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将王者荣耀“不知火舞”角色代练至国服排行榜前十的等级,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888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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