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刑不诉〔2020〕Z48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022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职业学院宿舍(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九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了解到贩卖口罩利润可观,遂与此前在实习期间认识的任某某联系并商议此事。该二人商议后决定由任某某找寻买家,在买家付款后由安某某在购物平台收购口罩并加价买给对方赚取差价。该二人同时也商定如果上家不发货,则以此为由向下家解释并将剩余的钱款占为己有。
任某某此后委托张某某帮忙宣传,2020年2月5日晚10点30分许,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张某某的介绍添加任某某微信好友。双方经过商谈后,雷某某于2020年2月6日13时将口罩款8400元转账给任某某,任某某随即将7050元转账给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安某某在收到口罩款后进入“闲鱼”购物平台找寻货源并于当天将2000元定金转账给该平台一昵称为“拉吉不卡”的口罩卖家。
此后被害人雷某某多次催促任某某发货,任某某一直以下雪等为由进行推诿。2月7日下午4时许,因“闲鱼”平台卖家一直未发货且本身无货源,任某某遂将被害人雷某某微信拉黑。次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再次向该“闲鱼”平台卖家催货后意识到自己被骗,当天下午,经与任某某商议后,该二人决定拒不归还被害人雷某某支付的口罩款。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任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8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安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9日
(代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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