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赌博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内蒙古太仆寺旗**镇**村**队邵某某家,招引人员以“押宝”等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并雇佣李某某、安某某、陈某某放哨,发放每人每日100元至200元的报酬和驾驶车辆汽油费。2018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邵某某家聚众赌博时被太仆寺旗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听从于王某某指令,临时在赌博场所外为聚众赌博放哨望风,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真悔罪;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赌博案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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