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糖厂生活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9日7时16分,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边境流动巡查中,在**镇**道(距166界桩约1600米)查获一辆车牌为云******五菱宏光面包车,抓获驾驶员安某某及7名欲偷越国境男子。经核实,安某某交代其系帮一名叫张某某的老乡(在逃)运送的人,安某某于当日6时许到沧源县**宾馆接到彭某某等7人后跟着苟某某(在逃)驾驶的一辆面包车,后在永和新寨边境巡逻道被勐董边境派出所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除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车辆载7名欲偷越国境人员已经到达永和新村边境巡逻道距166界桩约1600米处,前面也有车辆带路外,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建议退还被不起诉人安某某。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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