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村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陈某甲承包经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镇**村鱼塘钓鱼,并在鱼塘经营钓鱼项目,平时由安莲芳负责管理鱼塘。2020年6月9日21时许,崔德凤等四人在**村鱼塘钓鱼,崔德凤在换钓鱼地点时手持鱼竿不幸碰到鱼塘上高压线,被电击坠入水中。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崔德凤死因鉴定为符合电击后坠入水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宋某某、陈某丁、崔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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