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绵阳市游仙区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使用电捕鱼器在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建华乡极乐村7组的天然河沟内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挡获,并现场查获野生鳝鱼9条、鲢鱼2条、野生泥鳅3条,及自制非法电捕鱼器一套。经认定,安某某所使用的电捕鱼方式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