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委**组,现住址甘南县**镇**委**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0时43分许,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在禁猎期在他人院子里立禁用的粘网捕鸟,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鸟类24只。12月16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24只鸟类全部是太平鸟。
安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粘网、鸟笼、鸟已被甘南县公安局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