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间,钟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汽油,在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其家中对外销售。其中,钟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向丁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销售汽油共计20万余元。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未销售的汽油约2.68吨。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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