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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22日、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在罗庄区**庄**村安某甲门口前王某某伙同贲某某与安某甲、贾某某、安某乙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打架,造成五方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为轻伤二级,贲某某为轻微伤,安某某、贾某某、安某乙未达轻微伤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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