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乡**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安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科左中旗**乡***嘎查村民安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安某乙承包的防护林内耕种农作物绿豆7.7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9年5月13日,安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