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乡**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科左中旗**乡***嘎查村民安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安某乙承包的防护林内耕种农作物绿豆7.7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9年5月13日,安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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