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25号。被不起诉人宋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证据,我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乙、宋某甲(另处)驾驶拖拉机来到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新河村,在明知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闻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九人盗窃的钢材(槽钢、工字钢、废钢)予以收购,后在称重搬运过程中被发现。经鉴定,收购的钢材价值人民币5329.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收购钢材的价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宋某乙不起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