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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49********,汉族,文盲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住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宋某乙在开阳县**乡**村****组清河***处河流里使用撒网捕鱼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了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宋某乙用于捕捞的撒网1张、竹篓1个以及捕捞的渔获物0.2千克。经测量,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宋某乙捕捞时使用的撒网网目尺寸为2.5厘米,小于贵州省规定的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最小网目尺寸,为禁用的捕捞网具。

同时查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开阳县禁渔期,开阳县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期间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宋某乙使用撒网捕捞的河段属于鱼梁河流域,属清水河一级支流、乌江二级支流,为天然水域。

另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宋某乙主动购买鲤鱼苗6000尾投放在开阳县禾丰乡马头村平寨檬子塘(鱼梁河流域)河段水域中,修复渔业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撒网1张、竹篓1个;2.书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品扣押及计(称)量记录表、关于禁渔期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开阳县天然水域及大水面禁渔公告、开阳县2020年禁渔期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知、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宋某甲、宋某乙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捕捞工具的认定说明、关于开阳县禾丰乡青龙河水域属于天然河流的证明、作案工具和渔获物处置情况说明、购买鱼苗收据、关于宋某甲、宋某乙恢复生态投放鱼苗的情况说明及照片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乙、宋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GPS卫星定位坐标采集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宋某甲、宋某乙投放鱼苗视频。

本院认为,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乙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撒网1个、竹篼1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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