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7********,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宋某甲驾驶贵JX****号小型轿车由长顺往广顺方向行驶,8时40分许行驶至X962长广线(长顺至广顺)17公里加500米处时,右侧面与对向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正后端发生碰撞,致使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顺县公安局认定,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韩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胸腹腔内脏破裂出血死亡。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子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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