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59********,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街**号,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 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 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 月5 日18 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妻子董某某和被害人杨某甲的儿媳王某某各自带着小孩在武汉市汉阳区鲤鱼洲家园小区的球场上玩耍时,因小孩踢球发生纠纷,双方大人由对骂继而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刘某某、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儿子杨某乙得知信息后,先后赶到现场并发生互殴。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随手拾起一根方木棍击打被害人杨某甲的左侧肩膀,将被害人杨某甲打倒在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接着上前用脚踢打被害人杨某甲左胸部,致使被害人杨某甲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的损失人民币14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董某某、肖某某、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与被害人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