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大专文化,昭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楼路**路**楼**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绥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底至2016年7月期间,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建安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另案),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安排熊某(另案)、覃某某、兰某某、张某某联系借用了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厚公司)、绥江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简称:建总公司)、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民兵公司)、云南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佳公司)、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祥景公司)、云南宣威市荣祥建筑有限公司(简称:荣祥公司)、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辅公司)、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永公司)、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北城公司)、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名贵公司)、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诚成公司)、昭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众鑫公司)、昭通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达公司)、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辉公司)、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云业公司)等公司资质,由建安公司陈某某统一制作报标价,标书,安排张某某等人报名、投标、划拨工程款、交保证金以支付借用资质费、资料费等报酬,承担借用资质公司的项目经理出场费及路费、住宿费等其他投标中产生的费用,中标后给中标公司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管理费等方式,串通投标绥江县会仪镇大河小学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简称大河小学)、绥江县板栗镇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简称板栗幼儿园)、绥江县板栗镇三合小学(简称三合小学)、新滩镇桂花小学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工程(简称桂花小学)、绥江县中坝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及改建工程(简称中坝小学)、绥江县南岸镇团结小学食堂改建工程(简称团结小学)、绥江县桃子小学学生食堂改建及附属工程(简称桃子小学)、绥江县板栗镇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简称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
大河小学串通投标情况:2015年底,熊某某、覃某某联系民兵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借用民兵公司(委托人冯某某)、北城公司资质(委托人侯某某)、并向永佳公司股东赵某某借用永佳公司资质;兰某某联系华厚公司昭通办事处负责人周某某借用华厚公司资质(委托人孙某某),周某某联系了祥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借用祥景公司资质(委托人李某某)参与串标,开标后民兵公司以2657978.94元中标,由建安公司负责修建。竣工结算送审价4720595.21元。竣工结算报价3776476.17元。
板栗幼儿园串通投标情况:2015年底,板栗幼儿园招投标前,曹某某将板栗幼儿园招投标的情况告诉了杨某,并介绍众鑫公司宋某给杨某,杨某某联系宋某帮忙找几家公司串通投标,第二天熊某某联系杨某某找几家公司串通投标板栗幼儿园,中标后转给建安公司承建,招投标公告发布后,杨某某联系宋某,宋某某联系诚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某某、龙达公司办公室主任兼项目经理郭某某、永佳公司负责招投标的文某某、金辉公司总经理侯某某、云业公司的杨某借用诚成公司、龙达公司、永佳公司、金辉公司、云业公司和众鑫公司参与报名,报名后资格审查时永佳公司、云业公司被刷下来,只有金辉公司(委托人侯某某)、众鑫公司(委托人吉某某)、诚成公司(委托人马某某)、龙达公司(委托人郭某某)进入递标,开标程序,开标后,诚成公司以1969001元中标,中标后杨波以20万元转让给了建安公司承建。竣工结算送审价2526318.56元。
桂花小学串通投标情况:2015年底,熊某某、覃某某联系民兵公司刘某某借用民兵公司资质(委托人冯某某)、北诚公司资质(委托人陈某某)、刘某某向赵某借用永佳公司的资质(委托人赵某)参与串通招投标,开标后,北诚公司以1626845.12元中标,由建安公司承建。竣工结算送审价2024926.68元。
三合小学串通投标情况:2015年底,熊某某联系振永公司昭通负责人刘某某借用振永公司资质(委托人熊某某),张某某联系名贵公司法人颜某某、由张某某借用名贵公司资质(委托人张某某),张某某借用了建总公司资质(委托人覃某某),熊某某使用建安公司资质(委托人熊某某)参与三合小学串通;陈某某请永佳公司股东赵某某帮忙联系几家公司参与投标,赵某某将永佳公司资质借给了陈某某,并联系民兵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某、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诚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某某借用了民兵公司(委托人罗某某),北城公司(委托人陈某某)、澍源公司(委托人张某某)、诚成公司(委托人牟某某)的资质给陈某某投标,开标后,建安公司以627110.76元中标,由建安公司负责修建。竣工结算送审价985998.56元。
中坝小学、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串通投标情况:2016年,熊某某联系荣祥公司、天辅公司昭通负责人王某某借用了荣祥公司、天辅公司资质,荣祥公司投标四所学校(委托人均为陈某某),天辅公司投标四所学校(委托人均为张某某),覃某某联系民兵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借用了民兵公司、北城公司资质,报名中坝小学后未投标,投标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民兵公司委托人均为张某某,北城公司委托人均为熊某某,建安公司参加四所学校投标委托人均为覃某某;宏远公司参加四所学校投标委托人均为江某某,开标后,荣祥公司以211768.26元中标中坝小学,竣工结算送审价540698.65元;荣祥公司以427592.64元中标团结小学,竣工结算送审价856259.55元;天辅公司以380293.3元中标桃子小学,竣工结算送审价708769.22元;宏远公司以377699.07元中标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修建,其他三所学校均由建安公司修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江县公安局认定宋某某串通投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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