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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谢某某提供身份证号码及照片等信息,以20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购买一份伪造的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资格证,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宋某某未取得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资格证。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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