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乡**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谢某某提供身份证号码及照片等信息,以20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购买一份伪造的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资格证,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宋某某未取得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资格证。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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