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78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2********,汉族,高中肄业,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社区**路**号**幢,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7年购买了一本假的居民户口簿(户号:007013113,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号***幢***室),但其一直将户口簿放在家没有使用。2020年6月28日17时许,宋某某持该户口簿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办证中心准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证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后发现其持有的户口本为伪造的。2020年6月28日,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办证中心证明,宋某某持有的居民户口簿(户号:007013113,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号***幢***室)非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办证中心开具,系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他人购买虚假户口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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