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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街**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2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宋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国道G3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51公里+900米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吕某某撞倒,造成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之后,后宋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23时许47分到红石交警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3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具有赔偿谅解、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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