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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邓州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12月4日,于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邓州市**时,撞上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自动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宋某某已经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宋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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