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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19时许,驾驶苏G1****号小型轿车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驼峰乡杨大庄村路段时,遇彭某某沿245省道由东北向西南斜过道路,苏G1****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彭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致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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