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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2291990*******,汉族,大学文化,克山县**局**,中共党员,户籍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挂有京J****8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克山县克山至克山农场公路14km+190m处时,遇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驶入路面南侧翻滚到沟内,车辆在翻滚的过程中该车驾驶员宋某某及其车内乘员赵某某被甩出车外,造成该车驾驶人宋某某、乘员赵某某受伤,乘员赵某某经克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赵某某符合人体与钝物相互作用致肠系膜破裂失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系工作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了免赔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定程度减轻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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