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2020年5月7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逯耕麟,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黑A****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桥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哈尔滨市松北区**大桥9053305号灯杆以南12米处时,忽视交通安全,查看手机,观察瞭望不够,将从**大桥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男,62岁)撞倒,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桥脑与延髓离断,脑干出血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币600,000.00元和解协议,并实际给付,取得其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松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松北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