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南通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4月4日20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208县道由北向南行至10km+830m路段,夜间驾车未降低速度,观察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确保安全,碰撞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严某某(女,殁年53岁),致严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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