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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1********,汉族,本科文化,定远县**护士,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定远县**********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婷玮,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宋某某驾驶皖MZ****小型轿车沿定远县定城镇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迎宾路和琵琶塘小区路交叉口左转弯时,撞到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事故造成二轮电瓶车乘员张某某受伤,后经定远县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1.死者张某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肺动脉栓塞;2.死者张某某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粹性骨折与肺动脉栓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5%-75%。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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