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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1406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镇**村**号,住应县**里**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其无牌照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系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仍雇佣指使被害人柴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应繁线白马石乡鹿圈掌村前路段时,因柴某某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后与左侧金属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柴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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