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现住:怀仁市**小区,职业:怀仁市**制药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宋某某驾驶晋F****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怀仁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村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40624120190000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人员及车辆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款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证人穆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在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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