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住固安县**区**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冀R8****大型普通客车沿京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8公里3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左转弯被害人石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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