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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河间市**学区中心学校教师,住河间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3KM+700M处时,与同向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宋某某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哈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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