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K*****号挂车,沿320国道由湘潭往湘乡市方向行驶,途经320国道1242公里+270米即湘潭县云湖桥镇云湖桥村先进组地段,与停在道路右侧的湘C*****轻型厢式货车、湘C*****号低速自卸货车和行人谭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相撞,造成行人谭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和徐某某两人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1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3211202000001272号认定: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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