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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