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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时12分许,宋某某驾驶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巡场芙蓉大道方向往宜宾方向行驶至宜威路49KM+800M处时,将从停在路边川CR*****号三轮摩托车前面走出的行人谭某某撞倒,造成谭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及鉴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谭某某系机械系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颈椎骨折,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在审查起诉阶段,宋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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