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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04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城阳区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处,将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车损、王某某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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