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家住瑞金市**乡**村楼**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永优、刘琦,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18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赣******客车行驶至323国道24KM+200M路段时,疏忽大意,与横穿公路的受害人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许某某当天被送往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10月12日转入赣州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12月07日放弃治疗出院,于2020年01月31日在家中死亡。经赣州司法中心鉴定,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并继发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进而并发支气管肺炎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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