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疏附县****镇***路**号,住疏附县****镇***路**号,无业,准驾车型:C1,无前科,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9时30分许,宋**驾驶新Q*****号车从喀什市环疆新世界百货出发,途径西域大道,沿314国道向疏附县方向行驶至五里桥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斯****发生碰撞,宋**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被害人斯****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宋**赔偿被害人亲属14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宋**予以谅解。
宋**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宋**系初犯、过失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宋**作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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