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农机化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定远县**镇**街**号**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皖*****变型拖拉机沿省道311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77km+300m处时,撞到行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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