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豫B3****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祥符区八里湾镇锦江村东头丁字路口南侧南北公路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沿南北公路由南向北步行的李小妮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法定的从轻情节,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民事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况已进行复核,无信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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