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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天台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证驾驶德惠******号电动三轮车沿德惠市天台镇祝家至财神庙水泥路由北至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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