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1041962********,汉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退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琼A6****小型轿车沿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滨江路便民市场对面人行横道处时,未确保安全、未减速让行,碰撞到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南往北行驶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和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处理。经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某和保险公司共支付陈某某家属丧葬费、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获得陈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电子档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登记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受案登记、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