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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群众,户籍地桃江县**镇**村**村**组,现住桃江县**镇**村**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5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搭乘被害人宋某甲自西向东从怀化市麻阳县往益阳市桃江马迹塘方向行驶,车行至G536线243km+800m处即安化县小淹镇百富村路段夜间行驶遇雾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车速行驶,导致车辆撞倒由徐彤驾驶的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苏******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宋某甲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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