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绥化市**豆奶公司工人,住绥化市北林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黑M****0号微型面包车,头向西北尾向东南停在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与兴农路交叉路口东北口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后溜车时,将两轮自行车骑行人孙某某撞伤,造成车辆受损、孙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与宋某某同车的吴某某电话报警,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1日,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损失,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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