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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0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后王庄路口(邦宽线61公里+500米)向北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柳某某骑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柳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7月9日,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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