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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11时45分许,在抚顺市东洲区**街北乘坐辽D****6号**路公交车,上车后因车辆停靠位置问题与驾驶员王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用手背打王某某头面部一下,王某某及时停车,而未造成后果。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停车后与王某某厮打,后经报警后被带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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